佛光学务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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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内政部移民署113学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与奖助(励)学金
    (本案生辅组协助申请,申请日期:114年2月21日至114年3月14日止)

    • 2024-11-29
    • 生活辅导组
    一、申请人资格定义

    (一) 新住民:依新住民基本法第二条规定,其对象如下: 

    1. 经许可在台湾地区居留、依亲居留、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国人、无国籍人民、大陆地区人民、香港或澳门居民,其配偶为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。(在台居留、永久居留之婚姻移民)。 
    2. 依入出国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七款、第九款、第十款、第二项或第三项,经许可在台湾地区居留,或依该法第二十五条经许可永久居留,或从事外国专业人才延揽及僱用法第四条第四款第四目、第五目、第八条、第十条之专业工作,或依该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取得工作许可,并经许可在台湾地区居留或永久居留。(外国投资、专技人员在台居留或永久居留者) 
    3. 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,经专案许可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;或依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经许可在台湾地区居留,且其居留事由于符合法定条件后,依法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。(大陆地区人民在台长期居留或港澳居民居留得申请在台定居者) 
    4. 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之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民,经归化取得我国国籍,以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身分在台湾地区居留。(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民归化取得国籍在台居留者) 
    5. 第一款或第三款规定之大陆地区人民、香港或澳门居民、前款规定之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,或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,经许可在台湾地区定居。(已在台设籍之新住民) 
    6. 第一款及第二款经许可居留之外国人,以未兼具我国国籍者为限。

     
    (二) 新住民子女: 

    1. 前款新住民之子女。 
    2. 且现在台居住,就读国内公、私立国小(含)以上(不含补校及随班附读)之在学学生,就学满一学期(含)以上。 
    3. 且未领有其他政府机关及公营事业机关(构)之奖助(励)学金者(低收入户、中低收入户、总统教育奖励金及特殊才能奖励金申请者除外;另领取教育部学产基金低收入户学生助学金者,不得重复申请本计画低收入户清寒助学金)。 

    (三) 以上如遇有特殊情形,视个案认定。 


    二、 申请程序 

    1. 总统教育奖励金/特殊才能奖励金/优秀奖学金/清寒助学金: 

    (1) 由各级学校依本计画规定先行初审,并就符合资格者,由学校承办人登入新住民及子女培力与奖助(励)学金系统
    (https://sp.immigration.gov.tw)于 114 年 3月21日(星期五)前完成系统报名作业,并下载系统载有流水编号之申请表及学校申请清册,连同应检附文件,于114年3月28日(星期五)前寄至内政部移民署(以邮戳为凭)。 
    (2) 如未于 114 年 3 月21日(星期五)前完成线上报名及于114年3月28日(星期五)前寄送申请表两项作业者,或于期限内仅完成其中一项作业者,一律视为未完成报名,恕不受理。报名期间若有更动,将另行通知。另如有缺漏资料,经通知后未于7日内补件者,亦视为未完成报名,恕不受理。 
    (3) 申请清寒助学金者,须检附国内各直辖市或县(市)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户或中低收入户证明。如非前揭证明,而是单亲家庭特殊境遇、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贴、弱势家庭儿童及少年紧急生活扶助、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贴、中低收入老人特别照顾津贴、中低收入身心障碍者生活补助、低收入家庭儿童及少年生活扶助…等,均不受理。 

    三、申请日期:114年2月21日至114年3月21日止。本案请备妥申请资料后,请于3月14日前,由学务处生活辅导组奖助学金承办人登记,并协助确认资料是否完备,待核可后由学生迳自申请。

    详细资讯请见下面连结和附件。

    若有问题,请先查看活动讯息连结
    请于114年3月14日(星期五)前将应缴文件,送至生活辅导组(云起楼117)分机11217
    逾时不候,谢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