佛光学务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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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外奖助学金不重复申请说明
 
校外奖助学金尚未确认获奖前,通常皆可重复申请。但因校外奖助学金各有其规定,请务必先详阅该奖助学金之公告及来函内容,确认其限制申请或不得兼领之规定

生辅组汇整校外各类奖助学金规定,不得重复之原则如下列所示:

一、校外奖学金(含民间及政府)有规定不得重复申请他项奖学金者,仅能申请一项校外奖助学金(包含民间及政府奖助学金)
学生如申请上述规定之奖学金时,该学期(或学年)就仅能申请一项奖学金。如同学仍申请其他多项奖学金,经审核也获多项奖学金(不符合规定)之情形,学生依规定必须放弃其中几项奖学金,保留一项奖学金时,会造成学生放弃奖学金捐赠单位之困扰。
过去本校学生曾发生上述情事,确实造成捐赠单位之困扰,且部分单位于办法中明文规定:「经捐赠单位获选后,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放弃,否则捐赠单位会依据放弃比例,删减本校下年度推荐名额。」故请同学务必遵守此项规定。如同学确认未获奖,方能申请其他奖助学金。

二、前项之不得重复申请规定皆不包含急难救助金:
急难救助金为救急性质,与奖助学金性质不同。

114-1 社团法人中华民国脑性麻痺协会-114年度中华民国脑性麻痺协会奖学金(本案学生迳自申请,申请日期截止日10/31)

  • 2025-09-19
  • 生活辅导组
  • 申请资格:
    (一)自申请日前已连续二年缴交会费之会员或会员子女,且就读大专校院(不含博硕士生)、高中职,具有国内公私立或已立案学籍之脑性麻痺学生。
    (二)中华民国脑性麻痺协会团体会员(限各地区脑性麻痺协会),并为该团体之会员或会员子女,且就读大专校院(不含博硕士生)、高中职,具有国内公私立或已立案学籍之脑性麻痺学生。
    (三)特殊教育学生就读大专校院,依本办法申请奖学金者,就学期间以申领四次为限。特殊教育学生就读高中职,依本办法申请奖学金者,就学期间以申领三次为限。
    (四)大专校院学生(含应届毕业生),其前一学年课业成绩总平均80分以上,操行成绩平均70分以上(或相对等级),且无任何惩处纪录者。
  • 奖助员额与奖金:
    (一)该协会会员以及会员之子女:每年20名,每名5,000元。
    (二)具有该协会团体会员资格之各地区脑性麻痺协会:各协会3名,每名5,000元。

  • 申请方式:填妥申请书并备齐文件,务必依顺序装订,自行亲送或挂号邮寄(邮戳为凭,逾期不予受理)至中华民国脑性麻痺协会( 104612台北市中山区民生东路一段42号5楼之5 ),并于信封上注明奖学金。

  • 申请文件:
    (一)奖学金申请书(含个人资料使用声明同意书)。
    (二)学生身份证正反面影本或户口名簿影本。
    (三)学生证正反面影本(须有当学期注册章)。
    (四)前一学年(上、下学期)成绩单及奖惩纪录,已经毕业学生可凭前一学年度成绩申请。
    (五)身心障碍手册正反面影本。
    (六)脑性麻痺相关证明(重大伤病卡或诊断证明)。
    (七)邮局存折封面影本(户名须为学生本人)。

  • 申请期限:即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止。

  • 参考网站:https://www.cplink.org.tw/tw/news/ugc_news_detail.aspx?ID=418&TID=1

  • 申请前务必详阅网站资讯,以免影响送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