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建立正确信用观念,有关学期注册前、离校时就学贷款相关注意事项如下:
一、 依据行政院115年6月24日院授教青字第1150000002号函及115年07月24日教育部台教高(四)字第1152202306号函办理。
二、行政院于115年5月27日宣布推动「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-家庭支持篇」,其中第8项措施为「学贷利息再调降」方案,自115年8月1日起实施措施如下:
(一)措施一:原学生负担利率0.9%改由政府支出;符合申贷资格的学生,在学期间一律免利息,由政府负担。
(二)措施二:原宽限期1年,延长至毕业(休退学、服义务兵役、教育实习)后2年再开始还款。
(三)措施三:毕业后开始还款的学生,学贷利率1%由政府负担,原学生负担利率为1.775%,调降至0.775%。
三、 有关学生办理就学贷款程序及宣导事项:
(一)学生于同一教育阶段首次办理就学贷款对保时,应于指定期间内(原则第1学期: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、第2学期:每年1月15日至2月28日,实际期间依各学校规定),偕同其保证人并携带相关文件亲赴承贷银行完成对保程序;未成年学生并应另邀同法定代理人一并到场办理。
(二)学生完成对保后,相关资料交回学校,由本校汇整需查调学生家庭年所得总额之对象,并于指定期间内(第1学期:每年10月31日前、第2学期:每年3月31日前)将相关资料上传至教育部「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就学贷款汇报系统」完成所得调查。学生家庭年所得总额(包括分离课税所得)之计算方式如下:
1、学生未婚者:
(1)未成年者:与其法定代理人之所得合并计算。
(2)已成年者:与其父母之所得合并计算。
2、学生已婚者:与其配偶之所得合并计算。
3、学生离婚或配偶死亡者:以其本人之所得总额为计算基础。
4、学生因父母离婚、遗弃或其他特殊因素,与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并计算显失公平者,得叙明理由并检具相关证明文件,经学校审查认定后,该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所得得免予合并计算。
(三)经查调学生家庭年所得总额为新台币(以下同)120万元以下;或120万元以上者,学生提交至少1位未成年或已成年且在学阶段之兄弟姊妹、子女相关资料,皆符合申贷资格,在学期间利息由政府负担。
(四)学生于毕业(休退学、服义务兵役、教育实习)后2年届满始开始还款,学生应负担利率调降至0.775%。倘学生有还款困难,请贵校加强宣导学生届时善用各项宽缓措施(例如缓缴本息、只缴息不还本、延长还款年限等),以维护自身权益,避免贷款逾期致留有信用不良纪录。
四、教育部除推动就学贷款相关措施外,亦透过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免学费政策、学杂费减免、不利处境学生助学计画助学金、拉近方案等多元协助措施,减轻学生及其家庭就学负担,协助学生安心就学。前开各类助学措施之补助项目、补助金额、申请资格、补助范围及办理方式,请迳至教育部圆梦助学网参阅(https://www.edu.tw/helpdreams/Default.aspx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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