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「彰化县政府促进县籍青年留乡返乡就业学贷免利
息要点」经彰化县政府112年5月16日府青职字第1120187166号函订定。
二、有关本要点相关规定,溯自112年3月1日生效。
三、本要点适用对象为本国籍并设籍于彰化县,且年满十八岁至四十五岁之青年。
四、前项申请人须符合下列各款规定,得向彰化县政府申请就学贷款利息补贴:
(一)在学期间已申请就学贷款。
(二)工作地点在彰化县辖内。
(三)依法参加劳工保险。
(四)以按月计酬全时工作受僱满三十日以上。
五、就学贷款之利息补贴,经审核通过后,按季核发,最高补助二十四个月,补贴额度仅以申请人所提供收据所列
正常缴息部分予以补助,不含本金、逾期利息及违约金。
六、符合申请资格者,应按季于每年4月20日、7月20日、10月20日及12月31日前检具申请文件,向该县政府提出申
请。
七、详情参阅附件。